大连春越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大某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大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执恢1779号
申请执行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新生路绿欧园7-1号公建。
法定代表人:赵德侠焕,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祥溢园75号2单元11层2号。
法定代表人:傅秀君,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211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晏生
审判员  李世全
审判员  司 萍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