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06民初7902号

  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严宏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隽,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炜,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
  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8元,由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负担。

  代理审判员 林  平
  书  记  员 祁昌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