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严宏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作隽,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辰炜,上海市沪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林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晔。 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与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由原告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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