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沪滇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辖411号
原告:云南沪滇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子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林发,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云南沪滇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认为该案不属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实践中“实际联系地点”还包括当事人在约定地点拥有住所、当事人在约定地居住、当事人在约定地从事业务活动、当事人在约定地曾为某项与系争案件有关的行为、当事人在约定地拥有、使用或占有与系争案件有关的产业、当事人在约定地做过导致发生系争案件法律效果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等。本案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可向被告经营所在地归属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甲方即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签章处,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楼。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排除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与争议毫无关联,何况被告自述上述地址为被告下属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且该公司亦参与《购销合同》的相关事宜,因此基于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楼属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云南沪滇海外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