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与仪征市扬子船业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扬执恢字第000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小木桥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童继生,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仪征市扬子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滨江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生,住江苏省仪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2015年5月至2017年11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不动产、工商等登记信息,仅发现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车辆信息,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
3、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2015年9月24日依法查封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抵押给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设备。
5、2017年3月依法评估拍卖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抵押给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设备,经二拍流拍。
6、本院于2017年7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仪征扬子船业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7、本院于2017年11月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仪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毅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