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追加被执行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1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陈宜禧路中158号306房。
法定代表人:林某。
第三人:***,住台山市川岛镇下川芙湾村777号台山下川阅海酒店。
本院在执行龙某某与台山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城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17)粤0781执1893号〕中,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于2017年12月26日以第三人***系挂靠被执行人台城建筑公司承建涉案工程、***系实际施工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由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所以执行程序中对于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应当严格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对于追加事项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的,执行机构可以追加,反之则不能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挂靠被执行人的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龙某某以上述理由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不予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裁定并非对***是否应承担涉案债务进行认定,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仍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龙某某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陈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曹艳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