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异议一案1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1执异8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11号建和中心25楼。
负责人:蓝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某、***,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4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山市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城建筑公司)等4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781执恢517号]中,异议人信达广东公司以被执行人未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由,对本院对该案作执行完毕结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信达广东公司以被执行人已支付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项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信达广东公司撤回异议真实自愿,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陈威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