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

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与上海四方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224-2号
原告: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四方锅炉厂,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俞云飞,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四方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上海四方锅炉厂价值71437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上海四方锅炉厂银行账户存款7143738元;
二、如上述款项冻结不足,该账户只可进款,不得支出。也可查封、扣押被告上海四方锅炉厂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陈霖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