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

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新01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四方锅炉新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5041288.82元及执行费52606.44元;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双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斌
书记员  陆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