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民初461号
原告:黑龙江省万**筑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1,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七台河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陈某2,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3,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万**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七台河销售分公司、吉林石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万**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黑龙江省万**筑路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万**筑路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826元,减半收取计41,913元,由黑龙江省万**筑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照明
审判员 潘军宁
审判员 张 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乃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