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四方锅炉有限公司

***与新疆四方锅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6执10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2月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四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银砂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新01民终185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全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四方锅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45.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四方锅炉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