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926财保31号
申请人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粱俊峰,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侯晓明,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现住商都县。
申请人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被申请人***私自扣留的申请人所有的车辆×××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申请人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乐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