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

蒋文与***、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9001民初579号
申请人:蒋文,女,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系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会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申请人:***,男,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系河北惠利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申请人: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奎东,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蒋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4月至5月,被告***担任原告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虚构河北省张北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项目,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原告向张北县农田水利等项目发货,将价值3013660.96元滴灌材料发至河北。该批货物实际被被告私下销售给石燕青、李树全等人。并将收取的货款存入被告蒋文个人账户。原告多次索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被告蒋文返还原告材料款3013660.96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949303.20元直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自2013年10月31日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63个月,3013660.96元×6%÷12个月×69个月=949303.20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
蒋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内蒙古诺尔灌溉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蒋文、被告***均居住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区。被告***于2019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家中。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提起诉讼。故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交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内蒙古乌兰察布市。被告蒋文、被告***居住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蒋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海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聂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