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26民初10928号
原告: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宋美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套江、崔自若(实习),河南锦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申军强。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高平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文斌。
被告:晋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启瑞。
原告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平煤销恒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城高平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野川煤业有限公司、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军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