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抚开民保执字第00037号
申请人: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心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
法定代表人:张京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价值1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宏凯
人民陪审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张博宇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