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

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诉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抚开民二初字第00156号
原告: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李心宇,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高平镇。
法定代表人:张京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长荣设备防护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辽宁凯宇矿山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宏凯
人民陪审员  赵金龙
人民陪审员  张博宇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