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民终2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那×,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曹×,山西胜之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刘×,山西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郭×、曹×与被上诉人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3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雅婷
审判员 李艳丽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霁媚
书记员 薛 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