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4338号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春江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文选,董事长。
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街10号阳煤化工办公大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董事长。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货款87万元及违约金(以8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5%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为92437.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保险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签订一份《订货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益兴焦化项目”供货催化剂,合同金额为180万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货款的具体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总额10%的预付款,货到现场后付货款总额的40%,通过验收及一年无质量问题后支付货款总额4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待3年保质期期满后支付。自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告完成供货并经验收,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供货款项。后经原告多次催函,被告在原告发出的催款函中回复:被告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合同总额40%的验收款支付给原告,否则按拖欠总数的25%年利支付相关违约金。但截止至今日,被告并未履行对原告的承诺,未支付款项已达87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受理的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晋0105民初3718号】中,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在该案中以与本案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提起了反诉,该反诉已经受理,且该案已经开庭审理。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2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江苏万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俊生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尹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