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辖终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盂县供热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盂县香苑小区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在山,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街10号阳煤化工办公大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盂县供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4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盂县供热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盂县供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盂县供热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保滨
审判员 赵 蓉
审判员 周志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