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5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新大道4750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
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街10号阳煤化工办公大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500元。
二、如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405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凡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晗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5号之一
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新大道4750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
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街10号阳煤化工办公大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5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500元。
二、如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2405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凡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翟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