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新大道4750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街10号阳煤化工办公大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总经理。
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265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了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作出的(2021)鲁0391民初26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对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刘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冰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6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齐新大道4750号。
法定代表人:冯焕培,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电子街10号阳煤化工办公大楼604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总经理。
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21)鲁0391民初2655号之一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对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了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作出的(2021)鲁0391民初26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山东天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对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刘凡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