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6民初4364号
原告:无锡天强搅拌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668376040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三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贵(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8643070N,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天强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天强搅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天强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天强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紫光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无锡天强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元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金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