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656586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08390649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月亮湾新区御花园8栋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7YUHN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赣0302民初3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622.5142万元,并承担执行费60175.71元。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20年6月11日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2日、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有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5、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实际控制。
6、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委托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在赣州市梁开置业有限公司持有的13.49%股权。
7、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委托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
8、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9、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0302民初3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光杜
审 判 员  潘 涛
审 判 员  尹天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