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3148号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656586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代码:9136012408390649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文武坝镇月亮湾新区御花园****,统一社会代码:91360733MA37YUHN2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市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作为担保。萍乡市安源区隆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自愿为本次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剑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