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

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6565868Q。
法定代表人:胡高波,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男,汉族,1967年7月18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二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88513225U。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9)赣0124民8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贤县办事处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投资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12日,经审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江西朗宇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标的为1107.513004万元,未执行1107.513004万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广兴
审判员  冯云志
审判员  陈先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