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民初31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启萍,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晶,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申请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龙启萍与被申请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赣0302民初3148号民事裁定,冻结对被申请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9月29日,申请人龙启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启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江西贤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昌县贤都贸易有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剑平
人民陪审员  张 茜
人民陪审员  彭欣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