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

会昌县祥运建材有限公司、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33执1656号
申请执行人:会昌县祥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75759-1,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燕子窝工业园。
法人代表人:梁理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行政服务中心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8656586-8。
申请执行人会昌县祥运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终3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对发现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都锦建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90077元,截至2018年12月1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9007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云生
人民陪审员  许晓春
人民陪审员  谢运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扬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