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114号
申请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和昌运路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18386013。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4916Y。
法定代表人:温小平,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3,871.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该院已作出(2021)赣0105民初6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保全手续随案移送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3,871.3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乔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