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2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林建玉,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王水风,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杨志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洪晓云,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占会云,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491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与***、***、林建玉、王水风、杨志平、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本案财产保全中查封【查封案号:(2020)赣0123执保216号】了被执行人***、王水风共有的位于南昌县的两宗房产。因***、***、林建玉、王水风、杨志平、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案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王水风共有的位于南昌县的两宗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拥华
审判员 邓继安
审判员 陈立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万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