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2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林建玉,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王水风,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杨志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洪晓云,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占会云,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491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林建玉、王水风、杨志平、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本案财产保全中查封【查封案号:(2020)赣0123执保216号】了被执行人***、王水风共有的位于南昌县的房产【产权证号: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因***、***、林建玉、王水风、杨志平、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案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执行中对上述房产发起了拍卖。在淘宝网2021年5月26日上午10时至次日上午10时的拍卖中,买受人熊任花(身份证号码:3601211957××××××××)以820661.1元的竞拍价竞得该房产,现查明买受人熊任花已按要求交齐竞拍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查封案号:(2020)赣0123执保216号】被执行人***、王水风共有的位于南昌县的查封,本院其他案件及其他单位对该房产的轮候查封自动失效。
二、强制注销登记在上述房产上的抵押权,相关抵押债权所关联的债权由本院在分配上述房产拍卖款时优先清偿。
三、被执行人***、王水风共有的位于南昌县的房产归买受人熊任花(身份证号码:3601211957××××××××)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熊任花时起转移。
四、具备过户条件时买受人熊任花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拥华
审判员  陈立龙
审判员  骆 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