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执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林建玉,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王水风,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杨志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洪晓云,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占会云,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491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建玉、王水风、杨志平、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1民终31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建玉、王水风、杨志平、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331.0071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林建玉、王水风、杨志平、洪晓云、占会云、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秦拥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杨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