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异40号
申请人(案外人):***,女,汉族,1969年1月19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5年10月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温小平,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生,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8月13日生,住南昌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4916Y。
法定代表人:温小平。
本院在执行***与温小平、***、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与温小平、***、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于2021年1月21日去世,其债权由***继承,故申请变更(2020)赣0103执826号申请执行人。
异议人***提交了***居民死亡推断书、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死亡证明信、证明、放弃继承权证明、墓碑照片、职工登记表、职工死亡劳保待遇享受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审查查明,***与温小平、***、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赣0103民初144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温小平、***、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37.41万元;二、被告温小平、***、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10958元,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三、上述借款本息被告温小平、***、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诺于2020年4月2日之前全部还清。案件受理费20269元,减半收取计10134.5元,由被告温小平、***、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赣0103执826号。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与杨海兰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简文丽、简文平、简文汇、***、简红珍。简红珍,未婚,无子女,于2011年8月2日死亡。杨海兰于2013年2月1日死亡,***于2021年1月21日死亡。***父母简敦寿、桑桂姑,已先于***死亡。简文丽、简文平、简文汇、***系申请执行人***的法定继承人。现简文丽、简文平、简文汇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债权。为此,***向本院提出前述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简文丽、简文平、简文汇、***系申请执行人***的法定继承人。现简文丽、简文平、简文汇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债权。故***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2020)赣0103执82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徐晓霞
审判员  郭绵庆
审判员  聂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熊淼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