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3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4916Y。
法定代表人:温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贵保,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贵玲,女,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廖昇国,南昌市创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鹏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贵保、涂贵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振鹏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红龙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周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磊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