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终3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4916Y。

法定代表人:温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海,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贵保,男,198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涂贵玲,女,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廖昇国,南昌市创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鹏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贵保、涂贵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振鹏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本案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红龙

审 判 员 刘卫平

审 判 员 周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磊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