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0112执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东升大道和昌运路街交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071838601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角洲地中海阳光独立商业-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6274916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3日作出的(2021)赣0112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明确:被告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2213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8858.72元。因被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2月22日以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于2023年2月16日、20日、24日,3月9日、1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对被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登记、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其有少量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线索,承办人找到被执行人项目负责人之一***,***称被执行人有工程款在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后承办人通过拨打***提供的富利公司的员工**、法务***的电话,均表示被执行人在富利公司没有工程款。 4、2023年3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省振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人名单,做出了限制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案申请执行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货款人民币622138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8858.72元,至2023年3月22日未有执行款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南昌赢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磊 审判员 周 彬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