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9449号之二
原告:***,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江都路街重光路****420。
法定代表人:***,
被告:*桂元,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计2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