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944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二里店街友谊巷**。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64********。
被申请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江都路街重光路****42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桂元,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豫0482财保94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20000元)。
申请人***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220000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