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639号
原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世嘉大厦5#404-02。
法定代表人:李小焕,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街重光路5号一层420。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