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802执2908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轩仁.
被执行人榆林市伟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宣军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伟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伟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至今未能正常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亦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同意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泽彪
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
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寇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