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伟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榆林市伟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民初73号

起诉人:榆林市伟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玉景园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52160387M。

法定代表人:樊志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榆林市伟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交三航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航局第三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向伟达公司支付1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起诉人在陕西省西安市工商局莲湖区分局申请设立了子公司陕西交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融公司),认缴出资12000万元,出资时间至2018年12月31日。2017年5月2日,起诉人将原属自己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平移至交融公司名下,作为交融公司建筑市场的开展和经营。2017年6月1日,起诉人与三航局第三公司在西安市高新区签订了《陕西交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起诉人同意将持有交融公司的100%股权以12000万元价格转让给三航局第三公司,三航局第三公司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权,并同意在本协议订立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将股权转让款12000万元支付给起诉人;股权转让后,起诉人在交融公司享有的100%股东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全部转让三航局第三公司享有和承担。同日,就股权转让事宜,起诉人、三航局第三公司、交融公司三方共同参加了交融公司的股东会,股东会决议股东转让出资后,公司新的出资结构为:同意起诉人将12000万元股权转让给三航局第三公司,三航局第三公司认缴12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47年12月31日前资金到位,并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对此决议,三方公司共同盖章确认。同日,上诉人与三航局第三公司对交融公司的股东结构在西安市工商局莲湖分局做了工商变更登记,变更三航局第三公司为交融公司的唯一股东。起诉人按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了自己的股权转让义务,但三航局第三公司至今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起诉人支付12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涉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属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纠纷类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中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管辖的规定“因股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被起诉人三航局第三公司的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交融公司住所地在西安市高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榆林市伟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慧

审 判 员  杨胜利

审 判 员  胡晓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蕊瑞

书 记 员  吴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