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2执3305号之二
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贾利亨,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与被执行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函》以及关于对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及公告记载,现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依法冻结的财产应当予以解除,另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因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振
审判员  李云飞
审判员  张勇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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