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2执复90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号。 诉讼代表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振彬。 被执行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419-03室,实际办公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华兴道36号。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北法院)(2021)津0105执异8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河北法院执行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北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对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该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 河北法院查明,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河北法院以(2021)津0105执保174号之一裁定,查封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账号为2817××××0650账户内存款124128242.92元,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津0105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06747.4元;二、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2406747.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原告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河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以(2021)津0105执3140号立案执行。 另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受理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河北法院认为,(2021)津0105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文书确认,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有向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金钱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的是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连带给付金钱的法律义务,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法院宣告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中止对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但是没有法律规定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人也中止执行。综上,异议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和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河北法院(2021)津0105执异88号执行裁定,支持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中止河北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5执314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事实和理由:1.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后,对该公司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河北法院强制执行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使得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用重整程序获利,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将因此受损。3.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河北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中止对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主张该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本院经审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津0105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确认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津嘉合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河北法院申请执行。现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法院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其公司的重整申请等为由,请求中止对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主张该执行案件应中止执行。本院认为,虽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裁定受理案外人对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但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主张中止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河北法院裁定驳回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5执异88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军 审判员 **芝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