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诸城市颖青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诸城市颖青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8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诸民重初字第14号
原告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诸城市颖青茶厂业主。
被告诸城市颖青茶厂,住所地:诸城市桃林乡山东头村。
负责人***,该厂厂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家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颖青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