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7101民初36号
原告: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兴华路西首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城图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胶新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胶新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立案。原告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9元,减半收取计614.5元,由原告诸城市新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