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与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494号
原告: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86488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国春第6幢2单元4层204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玉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培刚,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97466173N,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仁永平,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晓彦,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经审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诉请中所涉及的工程名称为“佳莲学院里”,工程所在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至工程实际所在地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雨濛
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宏艳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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