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1925号
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97466173N。
法定代表人:成建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平,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芳,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国春第6幢2单元4层20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86488G。
法定代表人:吴玉梅,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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