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19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西安市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97466173N。
法定代表人:成建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平,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瑞芳,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国春第6幢2单元4层20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86488G。
法定代表人:吴玉梅,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精锐达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8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上诉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军伟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王 葆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姿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