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建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书林补习培训中心,住所地西安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郗晨,系该中心负责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书林补习培训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6民初137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807782.68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28640元,执行费30764元。
本院在执行中经审查,被执行人西安书林补习培训中心已于2020年10月12日在西安市碑林区教育局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在西安市碑林区民政局、税务局注销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故本案被执行人西安书林补习培训中心作为执行主体已灭失,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海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