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1666号
原告:陕西宇平建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萍,总经理。
被告:西安盛世名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保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林,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建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宇平建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盛世名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协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宇平建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宇平建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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