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4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5138532-7。
法定代表人:洪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团城公路******(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3106672-7。
法定代表人:朱士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沪0151破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执行人享居派(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5)荔民初字第4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国宾
执行员 何国立
执行员 翁智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仙芳
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