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5民监6号
原审原告: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团陈公路1057号15幢128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066727E。
法定代表人:朱士新,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134425653D。
法定代表人:施斌,董事长。
原审原告上海东傲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上海祥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苏0585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伟旗
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
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于 静
书 记 员 浦 静